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南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闻喜县东方新闻纸业有限公司
山西龙行天下铝业有限公司
山西卫氏鱼康实业有限公司
临猗县丰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民终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龙行天下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济市。

法定代表人:任某,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猗县丰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猗县。

法定代表人:吕某,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行。住所地:运城市。

负责人:张某1,行长。

原审被告:山西卫氏鱼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猗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闻喜县东方新闻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山西南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田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审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审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审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审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上诉人山西龙行天下铝业有限公司、临猗县丰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行、原审被告山西卫氏鱼康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8民初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山西龙行天下铝业有限公司、临猗县丰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19-3-22
发布日期 2019-12-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