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川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彭州市温哥华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川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工程款105957.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尚欠本金105957.7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 二、驳回***对彭州市温哥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0元,由被告四川川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应由被告四川川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四川川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