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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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峨眉山市天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乐山市城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峨眉山市天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的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20日的物业管理费1288.32元,违约金100元,合计1388.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峨眉山市天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