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巴特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天津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溧阳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巴特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电梯安装款16,665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巴特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9元,由天津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9元,天津巴特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4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938.7元,由天津巴特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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