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天津市静海区来正源大药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0000元、护理费5832.75元、残疾赔偿金94547.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592.05元、残疾辅助器具(铁拐、压力束缚带、护腰、自发热护膝)费528元、车损400元,以上共计1204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31045.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5276.85元、误工费18516元、就医交通费300元、鉴定费2500元,以上共计64238元。

以上判决条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8
发布日期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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