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四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39437.50元,由该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2元,由四原告***、***、***、***共同负担4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负担708元,由被告***负担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MACROBUTTONNoMacro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8-8-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