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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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聚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478983.64元,支付截至2020年1月6日的利息47627.96元、罚息2676.64元、复利3359.52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7日起至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罚息之和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11.97%再上浮50%计收,利随本清);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律师服务费4000元; 被告***、***、重庆新聚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88.9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188.90元,由被告***、***、***、重庆新聚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