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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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北市大明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淮北市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淮北市大明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73675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1月6日起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2019年8月20日前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货款17367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淮北市大明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1元,由被告淮北市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