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的损失医疗费2508.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1350元、护理费5760元、误工费3948元、残疾赔偿金3138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00元、车损200元,计50749.41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5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7元,减半收取1073.5元,由被告***负担623元,原告***负担45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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