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海市精尔特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美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临海市精尔特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深圳市特美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931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8年12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临海市精尔特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深圳市特美锐科技有限公司质量押金50000元;

三、驳回深圳市特美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6元,由临海市精尔特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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