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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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乐清市中达矿业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乐清市中达矿业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浙江省乐清市〔权证号:浙(2018)乐清市不动产权第0002366号,建筑面积:10924.33平方米〕不动产权,保全金额3200000元为限; 二、查封申请人***与案外人吴海双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所有权证号:517974、517975,建筑面积:310.6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09)第1-95336号,使用权面积:119.01平方米〕不动产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3-20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