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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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市永兴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7民初3594号 原告:天津市永兴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苏立忠,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住***。 原告天津市永兴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永兴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天津市永兴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晓艳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顾晶晶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