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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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借款本金199498元、合同期内利息195.15元、逾期利息(以19949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75‰自2019年2月28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及复利(以195.1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75‰自2019年2月28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四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94元,减半收取计214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6-3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