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借款本金199498元、合同期内利息195.15元、逾期利息(以19949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75‰自2019年2月28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及复利(以195.1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75‰自2019年2月28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四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94元,减半收取计214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6-3
发布日期 2020-01-0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