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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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8年5月的租金、电费、管理费、公摊费共计21609.07元; 二、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返还租赁押金30250元、水电押金3000元; 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装修补偿款109062元; 四、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赔偿律师费2万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279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315元,被告负担481元;反诉受理费3221元(已由被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527元,被告负担1694元。评估费6000元(已由被告预交),由原告负担4806元,被告负担11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