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市正峰锌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达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4556000元、利息4944250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8月5日),合计19500250元;

***、***自2020年8月6日起分别以12420000元、1725000元为本金,分别按月息1%、年息15%支付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

深圳市仁达电子有限公司对***、***所欠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800元,减半收取69400元,由***、***、深圳市仁达电子有限公司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0-09-1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