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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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正峰锌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达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4556000元、利息4944250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8月5日),合计19500250元; ***、***自2020年8月6日起分别以12420000元、1725000元为本金,分别按月息1%、年息15%支付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 深圳市仁达电子有限公司对***、***所欠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800元,减半收取69400元,由***、***、深圳市仁达电子有限公司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