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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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07民初1250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 委托代理人:王丽群,广东卓著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代理人:王丽群,广东卓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丽群,广东卓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丽群,广东卓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 委托代理人:赖警予、肖洪林,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丽群、被告***、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肖洪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1、请求被告***和被告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65761.38元(详见赔偿项目费用清单)。2、以上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后再赔偿其余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3、请求被告***和被告保险公司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保全费等)。原告当庭表示残疾赔偿金应按照2019年深圳市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2522元计算,误工费依据居民服务业的标准102100元/年计算,残疾赔偿金的金额变更为125044元,误工费是51050元,总赔偿金额是174378.86。 被告***没有答辩意见。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对原告请求的项目中,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有异议。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应当按照鉴定报告的中间值予以确定,营养费按500元计。交通费按照30元每天,住***。残疾赔偿金,原告的户籍为农村户籍,应当按照农村标准予以计算。另外,原告当庭变更的计算基数系广东省公安厅发布的,目前广东省高院并未发布新的标准。误工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的基数不认可,原告提供的2018年11月份到2019年3月份的工资,大概就4000元左右。之后的流水被告庭前也看不清楚大概是多少钱一个月。另外误工期限应当按照中间值予以计算,原告主张的180天的误工期限也超过了定残的前1日。 本案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9年10月10日15时1分许,***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龙岗大道怡翠路口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龙岗大道怡翠路口时,车头与相对方向左转弯掉头行驶由***驾驶粤B×××××9号车左前发生碰撞,造成***受轻微伤、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2019年10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驾驶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逆向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未按规范操作驾驶,负次要事故责任。 三、治疗情况: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深圳龙城医院住院治疗,住***。 四、鉴定情况:经原告委托,2020年3月24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2020]临鉴字第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被鉴定人***的伤残等级为拾级;被鉴定人***后续治疗费约需人民币15000-20000(壹万伍仟-贰万)元;被鉴定人***误工期为90-180日,护理期为30-60日,营养期为60-90日。鉴定费4692元,由原告垫付。 五、被告垫付情况:无。 六、原告因本案造成的损失: 1.医药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医药费明细和发票,证明住院期间医药费为30187.97元,门诊医药费为3167.18元,共计33355.15元。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共计13天,住***。 3.护理费:《出院记录》记载,原告共计住院13天。《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护理期为30-60日,且原告没有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本院酌定认为护理期为45日,按150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费为6750元(150元/天×45天),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以支持。 4.后续治疗费:《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后续治疗费约需人民币15000-20000(壹万伍仟-贰万)元,故本院酌定认为原告后续治疗费约需人民币17500元,原告实际产生费用超出的,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5.营养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出院记录证明需要加强营养,本院根据原告的伤情酌定500元。 6.交通费:原告没有提交交通费票据,本院根据住院时间,酌定30元/天,共计390元(13天×30元/天)。 7.残疾赔偿金:原告事故发生时于2019年,且年满26周岁,根据原告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城支行出示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显示,从2019年4月起至2019年10月止原告均有向银行定期存取款。根据原告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深圳龙岗支行营业部出示的工资明细清单显示,从2018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原告均有定期收入,故视为在深圳居住满一年,应按城镇标准计算相关赔偿,根据《广东省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公布的2018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544元/年计算,残疾赔偿金为115088元(57544元/年×20年×10%),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以支持。 8.精神抚慰金:本院根据原告伤残情况等因素,认定精神抚慰金应为10000元。 9.误工费:出院证明书记载,住***。原告主张受伤前在美团外卖任职,每月收入8508元,根据原告提交的建设银行交易流水显示,自2019年5月19日开始,原告有部分收入备注为“美团”、“美团点评商家钱包提现”,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明其固定的工资收入,故本院参照《广东省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其他服务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2353元/年计算,原告的误工费为26761元(72353元/年÷365天×135天)。 10.伤残鉴定费:4692元,有票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七、涉案车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涉案粤B×××××9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2019年1月21日至2020年1月23日,三者险保额100万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赔付损失158534.4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8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1729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17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蓉 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刘安 |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