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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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锦绣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向原告广州锦绣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5969.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应交纳的物业管理费455.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所欠费用月份的次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还所欠物业服务费用之日止,每月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分期计算,但不得超过每月应交物业管理费455.6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向原告广州锦绣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水费379.8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锦绣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元,由原告广州锦绣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负担3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