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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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欠款1440000元、利息(以14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和违约金(以14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0.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被告***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和诉讼保全担保费8050元;

原告对被告***名下的粤A×××××小型客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4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3247元,由被告***和***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8
发布日期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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