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5951.84元、利息及复利(计至2019年12月24日的利息及复利为5174.85元,此后利息及复利继续按《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贷记卡申请表》及所附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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