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上茂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全益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上茂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102468.7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4元,减半收取计692元,由原告***负担104元,由被告成都上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