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建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北控清洁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北控清洁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北控清洁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管桩调差费用、物资倒运费、窝工损失、项目部管理费等共计9876774.08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8月13日起按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 二、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9876774.08元在池州市40MWP光伏电站项目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66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9667元,由四川北控清洁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北控清洁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04667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