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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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赔偿***医疗费232164.24元、误工费49959元、护理费22226元、营养费5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20元、后续治疗费24000元、交通费8703元、陪护人员住宿费及伙食费14200元、残疾赔偿金690736元、后期护理依赖护理费356955.98元、公证费80元,合计损失1410844.22元的80%,即赔偿1128675.37元,扣除***自认南京华宝检测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费用354911.26元,***还应赔偿773764.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南京华宝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90元,由***负担8152元,***负担12138元。鉴定费2900元,由***负担580元,***负担2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