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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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巨石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常德市江南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常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恒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703民初2144号 原告:常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枭。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锋,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淑君,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常德市江南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钱程。 第三人:常德市鼎城区郎州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明仲。 第三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欣。 第三人:湖南恒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彭文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钊锦,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宗辉,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第三人:长沙巨石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钟继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路,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姬,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常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江南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常德市鼎城区郎州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湖南恒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巨石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常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常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6元,减半收取1353元,由常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昌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灿红 书记员刘欣玲 |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