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决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9)甘执协2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62号。 法定代表人:单云台,该公司经理。 我省庆阳、兰州、陇南等地法院在执行以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统一执行。 执行经过 本院查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两级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受理了以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其中部分案件中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主债务人或担保人以其主要资产昊鑫时代广场-2层至6层的商业地产作为抵押。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上述法院陆续对前述房产进行分割评估并拟实施司法拍卖。经查:昊鑫时代广场有超过400户商户入驻经营。 本院认为,对分割设定了多个抵押并采取了多个司法查封措施的同一处商业物业,执行中应考虑该处物业整体效能的实现。上述法院对以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案件,拟对昊鑫时代广场采取的分割执行措施,不利于实现昊鑫时代广场作为商场的整体功能和价值。为了在执行中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最大化,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相关租赁经营的经营户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规定》第八条,决定如下: 以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在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昊鑫时代广场设定了不动产抵押和采取了司法查封措施的执行案件,指定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执行。各相关法院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将案件卷宗移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 |
| 裁判日期 | 2019-4-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