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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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 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勃利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拖车费、车辆维修费,共计35449.00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交强险保险额外产生的原告***、***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辆维修费,共计39430.77元; 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600.00元(1200.00元×50%)、***鉴定费1050.00元(2100.00元×50%),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2721.00元,由原告***负担1249.00元,由被告***负担686.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负担78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