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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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建安分公司
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建安分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三亚田独佑昌钢管扣件服务部的钢管、扣件、顶托租金2125179.39元(计至2014年9月22日),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4年9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上述租金之日止);

2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建安分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亚田独佑昌钢管扣件服务部支付钢管调直费3934元、扣件上油费8483.28元、扣件丢螺母损失费5707.2元,共计18124.48元(计算至2014年9月22);

3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安分公司承担的上述债务无力清偿时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643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六建海南公司、六建集团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20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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