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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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3民初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及被告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证金及工程款(含质保金)1729798.52元及利息(以1729798.52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维持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3民初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撤销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3民初1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反诉原告***及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返还曹华工亡补偿费用57万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0945元,由***负担371元,由***及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57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89元,由***及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911元。鉴定费30000元,由***及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56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500元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