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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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 东莞市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归还贷款本金93530.03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11月5日,利息为2276.17元,罚息为121.06元,复利为35元;从2019年11月6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对抵押物(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刘屋村新风西路373号誉轩商住小区*****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1000491340,房地产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莞字第1000226913号)享有抵押权,并在本判决第一项的债权范围内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0元,财产保全费980元,合计20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