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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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06,738.04元,并从2012年10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由原告***负担3000.00元,被告***负担28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900.0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