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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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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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72912.2元,给付被告***9055元(***收款方式:户名:***;开户行: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卡号:62×××29。***收款方式:户名:***;开户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卡号:62×××63);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198838.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计1920元,由原告负担1344元,由被告***负担5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6
发布日期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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