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延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延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13681.66元,并以513681.66元为基数支付迟延付款利息,从2018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36元,原告延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延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68元,由被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