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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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珠宝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5366862号“?

”,第5366859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店面装潢、广告宣传、产品、产品包装、产品标签、销售票据上使用“中国黄金”标识;

二、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珠宝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产品标签、销售票据、产品包装上使用“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chinagold”标识;

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珠宝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50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47元,由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珠宝店负担7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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