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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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太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世纪太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贵州花果园太升茶叶专营市场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借款本金1,199,924.19元及利、罚息(利、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太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世纪太升担保有限公司、贵州花果园太升茶叶专营市场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2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722元,由被告***、贵州太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世纪太升担保有限公司、贵州花果园太升茶叶专营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