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海莱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盘兴能源经贸有限公司
六盘水市律师协会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湖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盘兴能源经贸有限公司钢材款6599044.45元,并支付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的违约金179313.21元;从2018年2月1日起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贵州盘兴能源经贸有限公司代理费268350.73元。

三、被告贵州海莱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贵州盘兴能源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30元,由原告贵州盘兴能源经贸有限公司负担23520元,被告湖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海莱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77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14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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