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华南汽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632.43及截止至2019年5月14日的利息4000.45元,复利1926.52元,罚息10628.3元,合计34187.7元,并以21632.88为基数按月利率9.75‰从2019年5月15日起计付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用于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的汽车(北京现代牌普通客车,车牌号:贵E×××**,发动机号为:EB710142,车架号为:LBEDMBNB1EZ109563,颜色:白)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贵州华南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向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贵州华南汽车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214元(案件受理费614元,公告费600元),由***、贵州华南汽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7-24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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