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汉业建材有限公司 郑州市东易炉料有限公司 郑州腾迪世纪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3民初292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3民初29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河南汉业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郑州市东易炉料有限公司支付D1厂房租金694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362元,由河南汉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2737元,郑州市东易炉料有限公司负担106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