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安顺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恒盛捷通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贵州恒盛捷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安顺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签订的《施工协议》;

二、由被告贵州安顺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州恒盛捷通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质量进度风险金人民币1500000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2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5020元,由被告贵州安顺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不再向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履行期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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