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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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石碣诚一五金厂 东莞市隆兴筛网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东莞市石碣诚一五金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隆兴筛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4500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货款本金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2.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东莞市石碣诚一五金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