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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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凤镇远洋体育塑胶材料厂 上海颜钛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17545号 原告:上海颜钛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益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远洋体育塑胶材料厂,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原告上海颜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东凤镇远洋体育塑胶材料厂、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2019年11月2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上海颜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上海颜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程伟忠 审判员程伟忠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潘蕾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