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韦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借款本金205155.77元、利息16822.85元、罚息3171.65元(利、罚息暂计至2016年11月16日,之后利息及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韦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4元由被告***、***、贵州韦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