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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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罗甸豪仕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罗甸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罗甸县兴斛工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罗甸县兴斛工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被申请人贵州罗甸豪仕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金额100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贵州罗甸豪仕实业有限公司在罗甸县边阳镇边阳工业园区价值9971481.67元的财产,冻结、查封期限为1年; 二、1、对申请人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龙里县冠山街道办事处XXXX的房屋(房产证号:龙房权证冠山街道字第××,建筑面积:7311.04平方米予以查封;2、由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管被查封的财产;3、在查封期间内,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4、在查封期间内,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出售、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5、查封期限为1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9-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