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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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2民初28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2民初28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书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9540元,减半收取29770元,由上诉人***负担(调解书已作处理)。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