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贵州黔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贵州万里春生态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91民初1186号

原告:苏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长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芳芳,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娟,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万里春生态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黔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水族,住***。

原告苏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万里春生态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黔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费美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苏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2-22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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