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大龙汇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腾达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2民初437号判决主文第一项即“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贵州腾达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501219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501219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8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和第二项即“***支付贵州腾达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款289397.50元;”及案件受理费负担决定;

二、撤销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2民初437号判决主文第三项;

三、由***对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贵州腾达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驳回贵州腾达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判项中给付事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11元,由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贵州腾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631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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