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省蓝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中流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黑龙江省蓝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黑龙江中流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税款1,568,424.63元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24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19-1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