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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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704.82元,并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以5,154.82元为基数计付利息;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以1,550元为基数计付利息;2018年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以2,000元为基数计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代偿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8,704.82元为基数计付利息,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6元,由被告***、***承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