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泰益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北京中海恒安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12月12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中海恒安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12月12日期间的租金及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6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共计169236.07元; 三、被告北京中海恒安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220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被告北京中海恒安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