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铭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瑞丰源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黑龙江铭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460,184元,利息5,294,126.4元(自借款之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利润60,776.5元,共计26,405,086.90元 二、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瑞丰源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645.49元(原告已预交),由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7-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