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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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富顺县富洲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富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322民初1674号 原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陶新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爱国,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顺县富洲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龚从江。 原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富顺县富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益勤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黄一翔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