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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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金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凯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无锡市金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凯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费182859.84元,并赔偿原告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8元,由被告无锡市金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无锡市金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在判决生效后直接向原告支付。被告***对上述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